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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民律师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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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是一种权利,假如权利要质押的,必需到有关部分办理质押登记才能生效。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人只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办理质押登记,这种情况质押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收拾整顿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划定股权出质题目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划定。

     《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划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

     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划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困难。

     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家公司属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入行登记。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入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对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治理上采取三分法: 区别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

     即对于发起人股东采取登记主义,《公司法》第81条划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因此,对于发起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

     对此,《公司法》第139条划定,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

     对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付他人,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假如股份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则对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出质,则仅能依靠于转让股票或者将股票本身入行质押。

     因为一般股东并不必需入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一定情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

     即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划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入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

     按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治理办法》的要求,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入行办理。

     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或者股票的形势不容乐观。

     良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很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入行工商登记,因此利用股权质押入行融资借贷存在一定的难题。

     这种难题的形成并非因为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乏。

     因此,如何强化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实书或者股票入行专项检查并强化其法律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思索。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假如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入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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