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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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入行质押的,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分办理质押登记。
登记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那么,股权质押登记生效要件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收拾整顿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要件是什么(一)股权质押的合同形式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划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78条第1款划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
这是个强行性划定。
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了债前,质物所有权回属质权人的商定,即流质契约。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我国担保法第66条等于对禁止流质的划定。
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划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划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
即非通过法律划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天然回质权人所有。
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商定在债权未获得了债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
如有此商定,该商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
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商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二)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前提,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据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
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担保法》并未划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据有为必备前提,主要是由于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
因而《担保法》第78条划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实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据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不以纸质的股票凭证的转移据有为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要件。
原因是既然没有质物转让的可能,也没有权利凭证转让的可能,那么借助登记是必要的。
登记之后实际上就实现了将股票交易冻结的结果,因此设质人将无法将设质股票入行交易,从而有效的预防了设质人暗里交易股票的可能。
不外,应当提出的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而《证券法》第32条也基本杜尽了场外交易的可能。
[5]因此,非常显著的长短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有利便的活动性,因此对于其股票的质押不同于其它上市公司的质押,而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质押。
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实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据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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