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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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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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政法部门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如何应用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解答。现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 、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 ,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 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 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 ,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 ,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可以流氓罪论处。
2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 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 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 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 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女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 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 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四、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 轮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 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 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 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 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 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五、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轮奸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应从重处罚。
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六、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
1 被害 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
2 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3 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 ,即应视为奸淫既遂。对奸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该 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 校严加管教。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具体分析,并总结经验,求得正确 处理。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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