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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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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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的陈述,还是从其他的证据材料看,***均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中旬,李*(在武安市铭轩国际酒店上班)通过微信介绍***到武安市铭轩国际酒店做小姐,李*说:“做小姐一天1000元”,11月20日,***就来到了铭轩大酒店上班,一共上了几天班,共向8-9人卖淫过,直到被警方查抄铭轩酒店那天,老板还欠***好几百元工资没有支付。
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结合本案,被告人***既不是武安市铭轩大酒店的发起人或股东,也没有从中牟利。被告人***仅仅是一位在武安铭轩国际大酒店的卖淫女。
但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罪名特征。
首先***不存在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自到铭轩大酒店就是个卖淫女,每次卖淫后收取嫖客嫖资。谈何组织卖淫故意?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讲,***也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所谓组织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本案冯艳铭不具备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冯艳铭没有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行使监督支配权,也没有为卖淫者规定纪律,统一收费,发放工资行为。
综上所述,***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客观上没有组织、策划、指挥的行为,更不具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为此,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武安市公安局
辩护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
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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