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3105-4158

您所在的位置: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杰民律师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自2000年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创建了刑事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杰民律师

手机号码:13931054158

邮箱地址:13931054158@126.com

执业证号:11304201210239864

执业律所: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9楼

成功案例

律师成功辩护盗窃罪从犯、法院采纳并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李杰民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的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实施每次盗窃的具体行为是由黄**、王**组织、策划,其组织、策划完毕后由王**通知***到齐村或者熙平物流对面租赁的场地集合,而后指挥***进入邯钢仁达原料库内,并用对讲机负责盗窃焦炭所用编织袋缺失,盗窃焦炭完毕后,王**将盗窃焦炭所卖赃款与黄**分赃后,付给高**一天的工资。因此高**并没有扮演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角色,而是被王**邀约、被动参与盗窃行为,且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主导作用,也不能主持分赃,因此可以看出其在该共同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首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其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家庭经济困难,中学毕业后根本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因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生存才走上犯罪道路。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公安机关证明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2012年10月12日第一次讯问时,就真诚坦白、彻底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在会见***时,***深感内疚,并表示以后一定安分守己,认真改造。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及其家属将犯罪所得2200元赃款已经退还,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案件评议时重视被告人这一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关于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问题。

邯县价鉴(刑)字[2012 027]号鉴定结论书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2011年9月4日,鉴定的价值为每吨1800元(含税价格)。而本案受害人2009年8月份含税进厂价位每吨1620元。自2009年买的焦炭到2011年其价值根本达不到当初的价值,因为煤炭长久存放,其里面含硫量随着时间的增长也会逐渐降低,因此其价格也会逐渐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规定,应当认定为每吨1620元。

6、辩护人认为本案***的量刑建议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系从犯、初犯,如实坦白,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因此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杰民

                          2013年9月1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3105-4158

Copyright © 2016 www.hdls03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号中华旅社三楼

联系方式:139310541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